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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为广大建筑企业介绍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并且介绍了新标准和旧标准的几个区别点:


 资质标准:
(1 )净资产200 万元以上。 
(2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 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温馨提示:办理此项资质总共需要55人,其中1人为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工证,49人为中级技工证(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5人为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俗称:"八大员"),并且此项资质中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中级技工证(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能为同一个人,意思就是如果一个人同时拥有这两本证书只能用其中一个专业的证书。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以下为旧标准与新标准的对比栏,其中包括了名称、企业资产、运营状况、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业绩方面要求等等; 


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                                                                     
       《旧标准》对劳务分包资质共划分了13个类别,分别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 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且部分类别还划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但是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常常碰到如下问题: 
  一是,上述13个类别的劳务分包资质主要是基于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划分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难以适应其他工程如电力工程、港口与航道等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 企业资质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 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合法劳务分包的基础是承包人取得“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但上述13个劳务分 包资质类别划分的先天局限性,直接导致了其他工程领域内的大量劳务作业承包处于无法定资质的违法状态。 
考虑到劳务分包资质划分及劳务分包市场所存在的问题,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取消了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 
          与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相对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劳务资质承包业务范围的限制。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要求: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取消了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划分以及承包业务范围限制的同时,为了增强施工劳务企业的履约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适当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具体如下: 
一、取消了原先对注册资本金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要求,但是增加了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的要求。 
二、明确强调施工劳务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既是为了规范和减少目前建筑市场上出现的“空壳”劳务企业(即只有劳务资质而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代开发票和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劳务作业工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 
三、明确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与《旧标准》中“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要求相比明显提高。 
四、提高了对持证上岗人员和考核或培训合格人员的要求。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五、取消了对“工程业绩”、“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和“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这三项指标的具体要求。    

总体而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基本响应了完善建筑市场法规建设、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简政放权简化资质标准、积极推进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等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建筑市场深化改革的趋势和方向。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相关配套规定,如正在修订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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